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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蒋立山:法理学研究什么——致力于中国的未来
作者:蒋立山 文章来源:中国法律信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0 18:41:27


  对此,我想概括出两种态度。一个是“指路说”,即法理学把自己视为中国法治的设计者,法理学对中国的法治前途的理论设计负有某种责任,它有义务、有责任对中国法治的目标与前景问题做价值判定,为中国的前景指点一条出路。法理学要告诉人们,什么是值得追求的目标,理想的法律是什么样子。关于这一点,经济学前辈厉以宁介绍经济学的作用时曾经有过一种形象的说法,认为经济学作为一门学科所具有“社会启蒙”作用和“社会设计”作用(11)。这里的社会启蒙作用与社会设计作用,相当于我所谓的“指路说”的含义。另一种说法是“绘图说”,这是另一位经济学人士张维迎提出来的。张维迎对于经济学使命的态度稍显超然,他认为,经济学的作用在于绘制地图,政治家的使命在于选择道路。绘制地图的作用在于描绘出不同的目标和通向目标的不同道路,帮助人们择路,但不是替人们择路,他只是为人们择路提供一种方便的、科学的手段。按照这样一种使命,法理学的作用在于从一种旁边的位置上观察和思考中国法律的历史、现状与并预测其未来,说明中国法治实际已经呈现出来的样子和将来可能会呈现的样子。这种角色不需要自己的主观价值参与,不需要为中国法治指点迷津。这种“绘图”的使命相当于人们常说的理论的实证研究。当然,无论是法学还是经济学,作为一门学科往往是兼有绘制地图与选择道路这两种使命,问题在于如何处理好两者的关系。

  在法理学的上述两种使命中,特别是在当前的学术状况下,我更倾向于“绘图说”,更愿意把法理学定位于观察者和分析者的位置上,定位于实证研究的层面。

  这种态度的第一个理由是,如果人们依然崇信科学(至少在20世纪的绝大部分时间里,中国人是十分崇信科学的),依然把法学作为一门科学来看待,依然把科学的使命理解为认识事物(在一定程度上包括预测事物的未来),那么,为中国法治的未来“绘图”的角色是比较适合法学研究的。因为,在认识世界和设计世界两种使命中,认识世界是基础性的,是科学之所以为科学的理由。第二个理由涉及到学科的实际能力问题。理论的作用是有限度的,法理学首先需要做的,是弄清楚中国法律的过去是什么样子,历史和当前的条件造就了什么样的法律现状,这种现状可能通向何处(而不是必然或应该通向何处),目前有哪些因素可能会影响对于未来的法律选择。其实,通过一种集体性的努力,把中国法治的地图绘制好了,就已经功德无量了。况且,法理学有没有能力把法治地图绘制好,都还是一个未知数;选择道路的任务就只能交给政治家完成了,包括当前的以及未来的政治家。第三点,“绘图说”的态度并不是要完全排斥对法律价值问题的研究,特别是对法律价值问题的实证研究。实证研究所排斥的只是形而上学式的价值论证。为中国的法治未来“绘图”,当然包括研究法治目标问题,研究法治目标在中国的形成、演变、内在的隔阂与冲突,研究法治目标与社会其它目标的现实关系和相互作用。由此说明,我们社会中的法治目标是如何形成的,是如何受到历史进程中的诸多因素影响的,它可能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这是关于法律价值的实证性研究,而不是提供一种价值主张。

  特别是在当前的情况下,经历过一百年多的“西学东渐”,经历了20世纪后期20多年的对外开放,至少就中国学术界而言,关于法治的思想启蒙工作虽不能说接近完成,就与实践领域比较而言也是成绩卓越了,侧重于价值转型的思想启蒙工作已经大大走在了社会实践的前面。与此同时,以实证研究为基础的、对于法律实践规律(行动规律)的认识仍然落后。其中一个重要缘由,也许就如纪文勋所说的,中国知识分子把自己过多地定位于谋划者和设计者的位置上,试图以此影响实践与社会(12)。社会改造的设计使命固然重要,如何实现社会变革的宏大设计,却有赖于对于社会行动规律的认识和实证科学水准的提高。

  我倾向于为中国法治未来“绘图”的使命,并不意味着否定人们对中国法治问题进行评判或设计的必要性。相反,应该特别申明的是,对于中国法治方向持有某种价值主张,是非常有意义的事。正是由于众多的法学家和其他社会成员以不同的理论行动和实践行动表达了自己对于中国法治未来的主张,中国的社会生活和其中的法律才会形成某种方向。只不过表达法律主张的权利在理论上属于社会所有成员,而不独为法学家所有,法学家在此方面的优势也不一定比其他社会成员更明显。与他们自己提出法治价值主张的角色相比,法学家更大的职业优势在于分析社会大多数的主张,分析社会价值选择的现状与未来的可能演变,以及影响这些价值选择的因素。这也是实证法学所致力于的工作。

  回顾历史,可以发现,人类并不缺乏理想。在历史上许多时代和社会里----更不用说在我们这样一个思想自由和理论多元的时代----并不缺乏这样或那样的价值主张,问题的艰难在于如何回答社会实际上从哪里来,又可能往何处去?问题的艰难在于如何告诉人们,为什么某种理想不能够实现,如何才能够实现理想?由此,我想起了列宁的一句话,他说,马克思贡献在于把社会主义从空想变成科学(13)。就目前的情况来说,与其说法学界缺乏关于法治的学术信仰,不如说缺乏实现法治信仰的科学实证的知识。在关于法治社会的实证研究还很薄弱的情况下,法治问题的理论研究特别需要完成一个从理想到科学、从价值到现实、从“法治之梦”到“法治之路”的跨跃过程。所以,对于中国未来会选择什么样的法治目标、走什么法治道路的问题,某一学者个人的主张或偏好似乎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要搞清楚在当前境遇之下大多数中国人会怎样走,哪些因素正在影响和将要影响大多数中国人的行为选择。

  注释与参考文献

  (1)对于法理学、甚至是法学的科学性质,已有不少学者提出置疑。我以为,这种置疑更多地是针对中国法学研究的非理想现状而言的。当然,对于法理学或任何一种知识的不理想现状,批评的立场从来就是多元的。可以采取反其道而行之的立场,如否定法理学的科学性质,这是比较激进的立场;亦有正本清源、恢复法理学科学性质的“本来面目”的立场,这是比较保守的立场;还有提出或实践另一种竞争性或互补性主张的立场,比如法律社会学、经济分析法学及系统法学的堀起,这种立场的性质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立场本身并无抽象的优劣,立场本身之间的竞争切磋亦有好处。就此而言,我不主张采取激进的置疑立场,却赞同其对法学现状的批评。有关置疑法理学科学性质的相关文献,参见刘星:《法律科学?》,北大法律信息网,郑戈:《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吗?----试论法律科学的属性及其研究方法》,公法网。

  (2)参见刘星:《法律科学?》,北大法律信息网,《法理学的基本使命和作用——一个疑问和重述》,公法网。

  (3)(英)波普尔在其《历史决定论的贫困》中提出了否定历史决定论的几点理由:一是人类历史受知识增长的影响,二是知识源于猜测,无法预测,三是历史因此无法预测。由此,历史决定论不能成立。参见韩震:《西方历史哲学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16页。

  (4)韩震:《西方历史哲学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22页。

  (5)(比)普里高津、斯唐热:《从混沌到有序》中译本,上海译文出版社,第20页,前言。

  (6)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普里戈金(Prigogine)“耗散结构”理论的提出及此后的混沌学等多种新学科的出现,人们认识到,牛顿力学中的时间对称的平衡世界只是一个更大的非平衡的演化世界中的一部分,而非平衡世界(系统)在演化转折的分叉点上是不确定的,即未来是不确定的。由此,自然科学面临的更大的研究对象也是不确定的,混沌的,非线性的。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与社会科学、更确切地说,与人文科学的研究对象具有了更多共同的内在特征,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似乎又可以重新组合在一起。参见普里戈金、斯唐热:《从混沌到有序》,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前言。

  (7)法理学如何回归科学,本身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特别是20世纪中后期以来,“回归科学”的口号将面临着反科学主义的种种挑战,比如,科学能够解决价值的问题吗?科学方法能够适用于人文学科领域吗?科学自身替在的负面效应能够依靠科学自身加以解决吗?“回归科学”是否意味着一种盲目乐观的科学至上主义(科学万能主义)?等等。我的基本看法是,虽然到目前为止的科学进步尚不足以(今后也永无可能)解决人类面临的众多问题(以至于我们自然无从持有任何一种盲目乐观的某某主义),但人类的前途(包括法律的前途)仍然系于科学的发展,系于科学精神与方法的提倡。迄今为止科学对于人类造成的危害或负面影响,或是人类自身的问题及制度缺陷使然,或是由于科学进步及后果的复杂性尚未得到充分认识,彻底的科学精神自应关怀人类命运,内在地具有一种人文关怀,只是此种人文关怀应以实证研究为基础,不同于理想主义的“乌托邦”。诚然,20世纪的中国曾经有过科学主义的泛滥和对科学的偏狭认识,从政治领域到社会生活领域种种非科学或反科学的东西均以“科学”的面目出现,但另一方面,这种状况却与中国人的科学素养与文化水准的普遍低下不无关系。有关反科学主义方面的争议,参见刘华杰:《充分估计反科学、伪科学的复杂性》,《民主与科学》杂志1999年3期,另收入《伪科学再曝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吴国盛:《我为什么反科学》,科学时报2003年4月4日。

  (8)(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55页。

  (9)参见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83至284页。

  (10)(英)汤恩比:《历史研究》中译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1页和第45页。

  (11)厉以宁:《关于经济问题的通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17页至129页。

  (12)(美)纪文勋:《现代中国的思想冲突――民主主义与权威主义》,山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92页。

  (13)列宁:《我们的纲领》,《列宁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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