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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张勇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制部采访——纵论刑事案件被害人赔偿问题
作者:张勇 文章来源:作者授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9 6:58:55


  六、当事人的请求标的和人民法院确认给付的标的,与被执行人实际能履行的标的,先天就是矛盾的。

  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能确认的赔偿数额,是根据被害人实际造成的损失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的赔偿来定的,而不是根据被告人有无实际赔偿能力而作出的决定,因而人民法院已作出的赔偿决定,执行中不可避免会遇有风险,而这种风险在一般的民事案件中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是无可非议的,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案件中,被害人却不能正确对待, 

  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雪上加霜。                        

  七、亲属救济思想不够

  1、亲属存在观望的思想。

  2、有的亲属是等待法院判决了再说。

  3、有的亲属想跟法院讨价还价“赔偿后能减多少刑罚”

  八、社会整体因素

  社会给刑事被告人的压力不够,没有形成自然的赔偿的社会氛围,同时社会关注度不够。

  朱记者:张主任,当前,中国刑事案件被害人得不到赔偿,对国家声誉的有什么损害

  神州行张勇律师:不仅国家信誉,而且国家利益。主要有8点

  1、法律权威的损害 

  2、被害人对司法公信力产生怀疑,对公权力失去信任 

  3、被害人得不到赔偿影响社会稳定。 

  4、影响到整个社会的进步缓慢,

  5、被害人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造成心理上的不平衡,长时间可能产生报复心理 

  6、被害人对我们的政府、司法机关失去信心 

  7、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生活负担加重 

  8、群众、公民抵制法律,不相信法律-极易产生上访、缠诉,导致案件审结后,不仅没有把原来的矛盾化解,反而激化了原告人与被告人以及与法院和法官的矛盾。

  朱记者:张主任,当前,中国刑事案件被害人得不到赔偿,对个人利益的有什么损害?

  神州行张勇律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民事上得不到金钱赔偿,被害人会造成以下八方面的损害:

  1、被害人生活水平下降,家中生活支柱丧失,没有了主要的生活来源。

  2、对成年亲属来说,家中的没了生活来源,赡养人生活困难。

  3、对未成年的被抚养人来说,没了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

  4、心理负担加重,压力大。

  5、亲情冷漠,不愿来往,

  6、思想产生偏见,

  7、生活热情丧失。

  8、对未来生活丧失信心。

  以上是笔者从事多年执行工作的一点粗浅见解和不成熟的看法,如有不妥敬、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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