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主题:再问张宏良——谁是汉奸卖国势力?(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more
评论人:【锦秀山峰】 评论时间:2008-4-22 16:30:22 打分: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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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四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国家供给必需的物质上的便利,以保证公民享受这些自由。

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国家供给必需的物质上的便利,以保证公民享受这些自由。
1978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
一九五四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国家供给必需的物质上的便利,以保证公民享受这些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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