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形势下的国家主权形态要求更新国家安全战略
国家主权概念起源于近代欧洲,在布丹、孟德斯鸠等启蒙学者那里发展为系统的政治理论,1648年,法国、西班牙、德意志诸候等国家签署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第一次确认了国家主权原则。经过三个多世纪的发展和强化,国家主权成为当代国际关系理论和实践中最基本的概念之一。几乎所有的国际关系理论都建立在国家主权基础之上,以国家主权为出发点和归属。同样,几乎所有的国际法和国际条约也都把国家主权原则奉为基本准则,大多数的其他国际关系原则也都从国家主权原则中引申出来的。可以说,国家主权已经成了人们认知当今世界的基本坐标,即使是否认和质疑国家主权的理论也不得不围绕这一坐标展开,没有国家主权,人们将很难清醒的认识和把握国际关系的发展和变化。

国家主权是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有着历史发展和衍进的必然性,它的提出与天赋人权论、社会契约论一起构成了近代国家学说的完整体系,不仅对人、国家、社会、权力等在中世纪被扭曲和异化的观念进行了全新的阐释,也为近代国际法的兴起奠定了思想和理论基础。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关系中的实践更有助于规范国际秩序,使近代以来的国际关系虽然历经曲折,但总体而言得以在相对有序的轨道上发展,特别是战后以来,国家主权原则在《联合国宪章》等基本国际法文件中的广泛确立和广大发展中国家对主权原则的坚持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少数国家推行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尽管世界经济与政治已经和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但一个不容置疑的基本事实是:国家关系仍然奠立在主权国家基础之上,以主权国家为最基本的行为主体,而且,只要国家还存在,就不会放弃自己的主权;只要国家还是世界经济和国际关系中最基本的行为主体,国家主权原则就是不可超越的基本准则。即使按照西方主权理论的逻辑思维,既然人民是主权的真正拥有者,那么,只要人民还存在,主权也就不言而喻的存在,而主权还存在,就存在着主权由一个人民委托的主体来行使的问题。在国家仍然构成国际关系最基本的行为主体的今天,显然只有人民认同并授权的代表国家的合法政府才能具有行使主权的合法性。在这一逻辑下,国家主权原则是经济全球化时代不可超越的国际关系准则。
在整个世界现代史上,主权原则为民族国家提供了一件有力的政治武器。然而同时它也一直被重新解释、修正,或遭到种种攻击,在国际法领域里更是如此。有学者指出,国际性、跨国性的组织和集体的增多,已经改变了国家和社会的形态及其活动。区域性和全球性联系过程的加强、国际性协定的扩展以及为控制这些现象的空前发展而采取的政治间合作的形式,已经削弱了外部事务与内部事务、国际政策与国内政策的区别,这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尤其如此。国家作为一个制定政策的领域已经不断受到国际团体(政府和非政府的)与国内机构和力量的渗透。同样,市民社会的形态和运动也因受到了跨国行为者的全方位渗透而有所改变。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主权国家间关系的变化,国家主权在理论和现实中都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尽管有许多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要求在全球化进程中进一步维护和强化主权观念,但国家主权的地位受到一定的削弱,作用受到一定限制已经引起广泛的关注。
一是主权让渡问题。从国际政治的现实看,这个问题不是成立与否的命题,而是发展到何种程序的问题。一个国家要参与全球化进程,就不能独立于世界体系之外,必须参加一些国际组织。世界上众多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虽然都是各国在独立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但为了在某个国际组织中享有更大的权利,各成员国就必须让渡部分权利,承认这些组织的章程,履行其义务,才能享受相应的权利,这是一个基本的条件。而且一旦国际组织建立,就会或多或少地分享、侵蚀国家主权,特别是综合实力处于弱势的主权国家的国家主权。有学者指出:“区域性国家(组织)体系,是指以让渡、转移、分割、共组、共享国家权力与利益为基础的,带有强烈地域、民族、文化特征的国家间共荣共生的联合模式。”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该组织原本的使命仅仅是监督国际货币体系,如念它即展开全方位的行动使世界经济按照自己的轨道运转,……这一切使得它越来越像一个‘世界政府’。”这一点,在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和2001年阿根廷的金融危机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为了渡过难关,韩国、泰国、阿根廷等一些国家被迫接受了IMF的附带一些有损国家主权的条件。又如,世界贸易组织是根据缔约方政府和立法机构批准的国际条约所创建的常设国际组织,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一个国际组织,对所有成员有严格的约束力,其基本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关税减让、政策法规透明度等。这些原则为世界贸易组织提供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框架,是国际贸易体系法律化和规范化的重要基础,所涉及的领域都与各国主权有关。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不仅贸易领域,其他方面也有赖于国际组织的协调、援助和仲裁。全球性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军事、安全、环保、资源、犯罪等问题都需要通过地区和国际组织进行协商、合作、解决矛盾、纠纷和冲突,以促进全球问题的全面、合理、有效的解决。为了加入这些国际组织,成员国就必须将有关主权予以让渡,这已基本上成了加入这些国际组织的先决条件。这样,民族国家的主权从理论上说,就不再具有绝对排他性,而必须与国际惯例和国际组织的规则相协调、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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